面对项目退出难,创投机构开始另辟蹊径解决“投资资金回收”难题。
近日,“分红型投资”突然在创投界引发强烈讨论。
所谓“分红型投资”,主要是创投机构与投资企业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企业需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利润分红,作为创投机构收回投资本金的重要举措。甚至个别创投机构知名人士喊出“5年利润分红超过投资资金”的声音。
“但是,分红型投资落地难度非常大。”一位创投机构合伙人向记者直言。近期,他们曾尝试与多家处于成长期的投资企业磋商,能否在企业经营盈利后,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利润进行分红,作为创投机构收回项目投资部分本金的举措。然而,这项建议遭到几乎所有投资企业的反对,理由是他们需要将更多利润用于产品技术迭代升级。
此外,部分被投企业还私下抱怨,分红型投资等于将股权投资“异变”为债券投资,若创投机构都要求分红型投资,企业宁可寻找银行寻求贷款,毕竟贷款利息支出较“分红型投资”更低。
还有个别被投企业建议创投机构应将主要精力放在赋能企业更好发展,力争在企业下一轮股权融资时,通过出售部分老股,或许能获取高于分红型投资的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创投机构对“分红型投资”同样褒贬不一。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直言,通过内部评估,他们均认为“分红型投资”的可行性非常低——一旦投资企业每年提供利润分红,将很大程度削企业的资本储备与技术研发投入能力,导致企业IPO成功几率下降,反而会影响创投机构的项目IPO退出进程。
“某种程度而言,分红型投资与股权投资倡导的项目IPO(并购)退出获利模式,存在着自相矛盾。”上述创投机构合伙人向记者分析说。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创投基金进入到期清算阶段,面对项目退出难与投资本金难收回,创投机构只能采取法律诉讼措施。
去年5月起,国内一家大型创投机构的诉讼法律服务采购招标量持续增加,其中大部分法律诉讼,与这家创投机构要求投资企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有关。
前述创投机构合伙人对此认为。若引入分红型投资机制,创投机构或许能收回部分投资本金,缓解创投基金到期清算阶段的资金索取压力,
“不过,分红型投资更像是当前项目退出难的过渡型产物。一旦IPO/并购市场好转,创投机构应迅速摒弃这种做法,将主要精力聚焦在赋能企业更好发展,寻求IPO/并购退出以获得更高回报。”他强调说。
“分红型投资”落地障碍重重
“我们与境外出资人(LP)聊过分红型投资,这些境外出资人对此觉得不可思议,因为他们认为创投机构的投资获利方式,不应该放在投资企业利润分红,而是项目IPO/并购退出。”一位国内大型双币创投基金投资总监向记者透露,但面对境内出资人(LP)时,不少境内高净值投资者与投资机构反而相当认可分红型投资,因为这能在较大程度解决出资人与创投机构的投资本金回收问题。
这也驱动境内部分创投机构开始尝试在新项目投资时,引入分红型投资条款——要求投资企业在实现盈利后,每年拿出一部分利润用于分红。
但他们很快发现,这种做法遭到不少投资企业的“抵制”。因为这些投资企业认为自己需引入“股权投资资金”,不是“贷款资金”。
“期间,也有一些投资企业表示,他们可以考虑在企业IPO后增加利润分红比例以回报创投股东,但在企业IPO前,他们需要将更多利润投向技术研发与产品迭代,进一步做大市场份额与建立业务壁垒,不打算向创投股东提供利润分红。”这位创投基金投资总监告诉记者。甚至部分投资企业认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更需要降本增效并储备更多资金,若将资金用于利润分红,反而削弱了企业自身生存能力。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也认为,“分红型投资”的预期效果将大概率“差强人意”——如果投资企业将部分利润用于向创投股东分红,那么企业现金流将进一步紧张,于是投资企业又会向创投股东申请新的过桥贷款或股权投资,其结果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记者多方了解到,当前众多创投机构也不愿普及推广“分红型投资”。
“如果我们的投资企业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或不错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许我们会考虑引入分红型投资机制,但这更多是个案处理,不会成为创投机构回收投资本金的主流做法。”前述创投基金投资总监表示。事实上,众多盈利能力良好的投资企业也不缺创投机构追捧,不大愿接受“分红型投资”条款。
与此对应的是,众多创投机构还认为分红型投资的落地时机“不佳”——以往,得益于流量红利,众多2C端企业往往能迎来爆发式业绩增长,有底气给予创投股东一定额度的利润分红;但如今,无论是2C端,还是2B端企业都在储备资本“过冬”,此时若要求他们利润分红,无异于釜底抽薪,加重企业的生存难度。何况,众多投资企业早早给予不菲的利润分红,对他们的IPO资本运作将带来某些负面“影响”。
创投机构更青睐“回购条款”回收投资本金
然而,“分红型投资”难落地的另一个效应,是创投机构在遇到产品到期清算时,只能采取法律诉讼手段,迫使投资企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以达到投资本金回收的目标。
一位熟谙股权投资业务的律师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创投机构通过法律诉讼举措要求投资企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案例日益增多。这背后,是越来越多创投基金面临到期清算,出资人(LP)纷纷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利息,创投基金管理人(GP)只能采取这种做法督促投资企业回购企业股权以回笼投资资金,维护LP的投资权益。
在他看来,若分红型投资能在创投市场得到普及,令LP在前些年能通过企业利润分红获得部分投资本金,或许创投机构与投资企业磋商解决剩余投资本金回收的方案会变得更加灵活,无需走法律诉讼渠道,令彼此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也有创投机构人士指出,目前,创投机构与投资企业所签订的股权回购条款,主要是企业IPO对赌协议,即企业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实现IPO,创投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企业大股东回购创投机构手里的企业股权。因此,即便引入分红型投资条款,但只要投资企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IPO,创投机构同样有可能发起法律诉讼,要求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未必很高。
“事实上,无论是投资企业回购股权,还是投资企业通过分红型投资机制给予利润分红,其核心仍是LP能否在基金到期清算时拿回相应的投资本金利息。”前述创投机构合伙人分析说。若要解决这个问题,在当前环境下,相比引入分红型投资,创投机构更应该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努力说服LP进一步延长创投基金存续期限,用时间换取项目退出的操作空间;二是积极与S基金磋商,通过份额转让方式令LP一次性拿回投资本金利息。
多位创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相比引入分红型投资机制,他们仍然更倾向与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条款。究其原因,企业经营波动性较大,未必能每年提供理想的利润分红。相比而言,股权回购条款在投资本金回收方面的确定性更强,且更具操作性。
“近期,尽管分红型投资在创投界的讨论相当火热,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真正能落地的案例屈指可数。”这位创投机构合伙人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