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凰百亿假黄金案余波难平。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12月,时任东莞信托总经理陈英一审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诉判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东莞信托向武汉金凰发放贷款34亿元,目前仍有28.66亿元没有归还)。对此,陈英当庭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信托百佬汇记者据此联系东莞信托,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唯宁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对陈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从三个视角进行分析:其一,陈英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二,本案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陈英的个人行为,还是东莞信托的单位行为;其三,本案中,陈英是否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格主体。
01
刑事律师解析本案
根据澎湃新闻,2023年12月,时任东莞信托总经理陈英一审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诉判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认为,2018年12月入职东莞信托的陈英,通过参与相关会议“个人力排众议,违反国家规定”强行力推了与武汉金凰包括2018年8月、9月以及2019年1月的三笔贷款发放,属于个人意志的体现,其以自然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陈英当庭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东莞市中院审理。
王唯宁分析,本案中,陈英作为曾经的东莞信托总经理,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落入《刑法》规制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结合现有信息,律师认为,对陈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从以下视角进行分析:
第一,陈英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从公开信息来看,陈英的涉案行为主要有引入武汉金凰项目、力排众议推进贷款、主导修改验金方案并审批放贷业务三类。无疑,该等行为确实导致了武汉金凰项目得以放贷成功、造成事实风险,但评价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以结果论,而应当回归到是否出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操作这一根本上。根据《刑法》规定,“国家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即其范围相当狭小;司法实践中,为了明确判断标准,司法人员常常援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本案中,对陈英的责任认定,应当严格审查其在引入项目、推进贷款、审批放贷中,是否存在违反信托行业放贷规定的具体操作,但当前有限的公开信息并未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
第二,本案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陈英的个人行为,还是东莞信托的单位行为?有新闻报道称,判决书认定“本案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要体现在陈英个人力排众议,违反国家规定强行力推与武汉金凰公司的贷款业务,属于个人意志的体现”。然而,公诉机关也提到,陈英在有关会议上进行表态力推金凰项目,即放贷前东莞信托曾经召开有关会议;陈英个人辩解中也提到第三笔贷款是按照“既定决议”发放。那么,所谓的“力排众议”,是否足以成为认定陈英以个人意志违法放贷的证据?刑事案件中,对于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的判断,重要的依据是: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程序。而本案中,召开集体会议、形成既定决议,都是存在集体决策程序的体现,即便陈英的个人意见在其中起到关键性作用,也不能否定其个人意志上升为集体意志的最终结果,何况陈英在第一笔、第二笔放贷中都尚且未接到实际任命,其在东莞信托的会议中,是否有实质改变集体决策的影响力,有待商榷。此外,陈英并未被以受贿罪追究责任,可以推知其在金凰项目的决策过程中,较大概率并未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如上述情形属实,那么东莞信托以单位名义、经过单位集体决策、为追求单位利益而放贷,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
第三,本案中,陈英是否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适格主体?《刑法》明确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然而,在本案第一笔贷款发放时,陈英尚未正式入职,不符合这一主体要求。另外,如果本案的违法放贷被认定为单位行为,陈英是否属于应为此单位行为负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是有待进一步审查的问题。
02
假黄金要案回顾
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4年5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渤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贾志宏等18名被告人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贾志宏以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对被告单位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渤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判处相应罚金。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也是湖北最大的黄金加工厂。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曾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了大量黄金进行融资。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违约后,债主将质押的黄金拿去检验,发现竟然是“金包铜”的假黄金。凭借这些表面镀金、内部成分为铜合金的假黄金,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共获取了金融机构约200亿元融资,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
对于上述提到的具体数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此次发文中提及。
上述事件成为金融行业的一次重大风险教训。2020年7月16日,原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相关人士表示,武汉金凰假黄金事件,牵涉多家银行、保险和信托机构,除了企业本身的原因外,也暴露出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据了解,公安、司法机构已经介入,银保监会也在指导相关银保监局对涉及业务进行全面排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银保监会也会结合公安、司法部门结果依法查处,同时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主体责任,防止风险外溢。
03
东莞信托深受重创
武汉金凰假黄金风波是东莞信托无法回避的伤痛。
2021年7月,东莞信托公告称,陈英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在这份公告中东莞信托并未按照常例对陈英在任期间的工作表示感谢。
2021年8月,东莞纪检监察网发布公告称,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晓雯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调查。公告中并未提及黄晓雯具体所犯何事,但消息一出,外界再度将目光投向了东莞信托此前爆出的武汉金凰假黄金案。
2021年初黄晓雯才调任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此之前,黄晓雯在东莞信托曾担任过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任职时长达6年有余。而武汉金凰假黄金案正是在其任期内发生。
假黄金风波之后,东莞信托经营数据有很大波动。
2018年至2020年,东莞信托的营业总收入分别为9.18亿元、10.99亿元、11.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1.14%、19.68%、5.62%;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64亿元、5.01亿元、5.1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57%、7.91%、3.07%。
2021年及2022年,东莞信托分别营业总收入7.44亿元、3.25亿元,同比分别下跌35.93%及56.35%;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77亿元、0.32亿元,同比分别下跌85.09%及58.49%。
2023年,东莞信托实现营业总收入2.33亿元,同比下跌64.02%;归母净利润0.55亿元,同比增长71.54%。截至2023年年末,东莞信托信托资产规模超700亿元,较2023年初略有下降。其中,集合资金占据主流,规模超450亿元。在过去一年中,公司单一资金显著缩量,但财产类信托资产增幅明显。
校对:杨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