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多地政府裁撤招商部门的消息引起创投界的密切关注。
“如果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也能弱化对创投机构管理团队(GP)的招商考核要求,就好了。”一位创投机构合伙人向记者感慨说。
自从三年前引入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出资人(LP)后,他多了一项重要工作——不断游说投资企业在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设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作为完成“返投”与“招商”任务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在他看来,这项工作并不轻松。尽管各地政府出台土地低价转让、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多项举措,但对众多科技企业而言,他们给生产基地与研发中心选址时,更看重产业集聚效应与上下游协同效应,以及当地是否具备足够多的专业人才。这恰恰是众多地方政府在招商过程的“薄弱之处”。
“这些年,为了完成返投与招商任务,我们只能说服部分投资企业将非核心研发中心与生产基地设立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这位创投机构合伙人告诉记者。但是,由于缺乏专业人才与产业集聚效应,这些企业仍觉得即便拿到地方政府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实际产能扩张效果仍低于预期。
如今,他希望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能回归LP角色,弱化对GP的招商返投考核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似乎也意识到招商返投效果“未达预期”,开始转变策略——要求创投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科技企业。
一位国内大型PE基金副总裁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多家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在弱化招商返投考核要求同时,主动要求子基金投资他们所推介的当地科技企业。为了引导子基金将更多资金投向当地企业扶持当地科技产业发展,部分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甚至与子基金“讨价还价”——若子基金投资本地科技企业的数量与金额不达标,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将考虑不再追加投资。
他直言,这反而削弱了创投机构的投资决策自主性。目前越来越多创投机构私下由衷希望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能成为“纯粹”的LP,将投资决策与企业扶持工作交给创投机构管理团队。
创投“变身”招商专员
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23年底,中国政府引导基金数量累计达到2086只,目标募资规模约12.19万亿元人民币,已认缴规模约7.13万亿元人民币。
如今,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已成为创投机构的最重要LP(出资人)力量。
随之而来的,是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对创投机构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上述创投机构合伙人向记者直言,在拿到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后,创投机构需努力完成他们布置的“返投”与“招商”任务——即游说投资企业或拟投资企业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设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
“若能说服投资企业将总部迁往当地,将是创投机构完成返投与招商任务的加分项。”他告诉记者。这些年,他在考察投资企业同时,还肩负着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向企业介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的招商政策,包括土地低价转让、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游说后者考虑将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落户”当地。
这位创投机构合伙人直言,如今,他与部分企业磋商股权投资合同时还会要求加入一项特殊条款,即投资企业需在约定时间内,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设立生产基地或研发中心。
但他坦言,这种做法未必合适投资企业“发展”。因为众多投资企业在给生产基地与研发中心选址时,更看重产业集聚与专业人才储备程度、物流运输环境是否便捷、产业链协同效应是否较高等。相比而言,土地、财政奖励与税收优惠政策被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因此,部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厂或设立研发中心后,因为“水土不服”(当地缺乏专业人才与产业协同效应)而被迫撤离。
多位创投机构人士对此感同身受。
但他们不得不承认,若创投机构无法游说投资企业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投资建厂或设立研发中心,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对新基金出资的热情就会大打折扣。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基金已将创投机构此前的返投招商工作成效,作为他们是否追加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今,我们也希望在多地政府裁撤招商部门后,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也能相应弱化针对创投机构的招商与返投考核要求。”前述国内大型PE基金副总裁坦言。如此创投机构可以将更多精力资源聚焦赋能投资企业成长,而不是一再游说投资企业前往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投资建厂“交差”。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新策略”
记者多方了解到,随着多地政府裁撤招商部门,已有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闻风而动”,悄然弱化针对创投机构的招商与返投考核要求。
“近期,我们在遴选创投机构投资时,都不再对子基金返投与招商提出硬性考核要求。”一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人士告诉记者。这背后,是他们也发现“强扭的瓜不甜”——不少科技企业担心当地专业人才不够多、产业协同效应不够强,仅仅将非核心的生产流程与技术研发工作“落户当地”,反而无助地方科技产业升级与经济转型发展。
他告诉记者,这驱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转变策略——要求子基金将更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科技企业成长。
这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人士向记者透露,今年以来,他们向子基金推介的当地科技企业数量,远远超过以往。其中,针对部分颇具成长潜力的地方科技行业头部企业,他们会要求子基金务必提供股权投资“支持”。
“只有子基金对当地科技企业的投资数量足够多,投资金额足够高,我们才会考虑在创投机构发行新基金时追加投资。”他直言。
但是,不是所有创投机构都愿意接受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这项“新做法”。
一位创投机构负责人向记者直言,这无形间削弱了创投机构管理团队的投资决策自主权,还触发较大的权责不清风险。一旦项目投资失败,是由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担责”,还是创投机构管理团队“背锅”,到时很难说得清。
在他看来,在当前创投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若要扶持当地科技企业稳健成长,一个更有效的办法是进一步畅通创投机构“募投管退”闭环——由于近年项目退出难度加大,越来越多创投机构只能要求投资企业执行“股权回购条款”完成项目退出,但此举可能令投资企业经营现金流骤然吃紧,面临较大的生存风险。因此,若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能发行S基金与接续基金,帮助创投机构通过份额转让顺利完成基金到期清算,他们就无需要求投资企业履行股权回购条款,无形间帮助投资企业更稳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