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创一代、创二代往往会通过亲缘或血缘来在前期开疆拓土,在企业萌芽、发展直至崛起,家庭的扶助与支持如影随形,其中“夫妻店”是常见而特殊的家族企业形式。
随着经营的日益壮大,夫妻店度过成长期、进入成熟期后,成功的夫妻店的经营模式与股权架构会逐渐向现代企业靠拢,“董事+管理”是常见的经营模式。众多上市企业都由夫妻店发展而来,就如“新茶饮第一股”奈雪的茶创始人赵林彭心夫妇,还如正等待上市的沪上阿姨,联合创始人是单卫钧与周蓉蓉夫妇,首个赴美上市的互联网券商富途证券,也是李华与李镭夫妇一同打下的江山。
公司发展难免遇到纠纷,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之下,夫妻既能同富贵也要共患难。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莹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原则上夫妻共签构成共债,但对于共同经营的公司,以一人名义负担的债务,也有可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店”的对赌债
对赌这种高风险兼高收益的融资模式一直以来都备受资本市场青睐,为获得融资,公司与融资公司对赌、公司创始人承诺回购的融资模式屡见不鲜。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邱琳律师告诉记者,在对赌交易中,涉及金额大多以亿计算,一旦对赌失败,签订回购协议的创始人将面临高额的回购债务。
这是公司的一次惊险跳跃,也是创始人的冲刺考验。此时处于夫妻共同经营之下的公司,即使只有夫妻一人签字,投资人也很可能会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张莹介绍说,多年前建银基金诉小马奔腾公司创始人遗孀的债务案就是典型的对赌夫妻债,最终法院判决金燕对离世丈夫的2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司法判例——“霍利公司诉许明旗、郑少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也认定,共同经营中的股东夫妻,尽管只有一人签字,也应连带偿还对赌债。该案涉许氏夫妇共同创办了夜光达公司,2017年4月许明旗与霍利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夜光达公司未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申报或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霍利公司有权要求许明旗回购其股份,股价转让款为2567.96万元。夜光达公司上市失败,霍利公司要求许氏夫妇承担连带责任。
许氏夫妇对公司经营道路的选择,可以说是夫妻店步入成长期的一个写照:一人控股,一人担任要职。
公告显示,在夜光达公司成立之后,许明旗陆续担任该公司唯一股东、控股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郑少爱曾任夜光达公司股东,后将股权转让至许明旗一人投资的夜光达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依旧陆续担任夜光达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案涉股权登记在许明旗一人名下,郑少爱长期以股东身份、监事身份、监事会主席身份、财务副总身份与许明旗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应系许明旗、郑少爱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少爱。
什么叫作共同经营
“一人签字夫妻债”,有一个前提,就是共同经营。一旦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债务的最终承担形式为连带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建刚告诉本报记者,“共同”的本质在于“共同的影响力”,要看双方对生产经营的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生产经营行为”不仅包括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还包括授权型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对此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夫妻双方合意共同出资、但在形式上仅有一方实际参与生产经营。此时,要看配偶一方是否知情以及是否因此而受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是否构成共同经营,需要债权人予以证明。
邱琳就讲述了一起3亿元对赌债务的案子,“尽管夫妻中只有丈夫李某一个人在对赌协议上签字了,但投资人掌握了妻子张某对于对赌协议的签订事宜完全知晓、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二人为共同经营者,对3亿元对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杨光告诉本报记者,对于是否构成共同生产经营,需要从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情况、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是否为经营主体的股东;第二,夫妻在经营主体中是否担任高管等职务;第三,夫妻是否为经营主体的实际控制人;第四,夫妻是否在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管理中起到积极作用等。
对于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以通过查阅工商登记、公司披露公告得知,但对于积极作用的认定较为困难,法官建议,在交易交往过程中,债权人应注意搜集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支出凭证等。
离婚可以离债么?
离婚不再需要户口簿,但一定需要一份离婚协议。那么离婚可以离债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新通报显示:在其近3年办理的136件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30%的案件存在与夫妻离婚诉讼同步进行的情况,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倾向。
所谓“假离婚、真逃债”,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归一方负担,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让另一方不再承担共同债务。张莹介绍说,“在实务中这样的情况也很常见,夫妻眼看大量的债务危机即将爆发,二人通过协议离婚,一方以‘净身出户’的方式准备担责,把全部财产或重要财产给到另一方,双方企图通过离婚,规避掉即将爆发的债务风险。”
事实上,离婚不可以离“夫妻共债”。
杨光告诉记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回溯到债务发生之时,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二人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债务仅归属一方,但因离婚协议是夫妻二人内部的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所以该约定无法产生转移财产、‘逃离’债务的目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之中就对此作出了认定,在对赌协议中,即便回购义务人夫妻双方在回购条件触发时已离婚,但法院仍以回购协议确认时是否满足夫妻债务认定条件进行确认。
2015年1月,信达公司(甲方)、李廷义(乙方)、安尼公司(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主要约定安尼公司在2015~2017审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若未完成,信达公司有权要求李廷义回购安尼公司41%股权或现金补偿,股价转让款为2314.52万元。
据公开资料,蒋秀与李廷义于1997年登记结婚,安尼公司成立于2007年,公司股权结构虽多次变更,夫妻双方共同持股安尼公司90%以上且均担任目标公司关键职务。虽然蒋秀于2017年7月与李廷义离婚并从安尼公司辞职,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签订于李廷义和蒋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法院认为,蒋秀与李廷义的离婚不影响本案责任的认定。
资本市场中的夫妻债务,一直深受关注。为此,证监会也曾发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大股东等“关键少数”,不得以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许多机构投资者也将上市公司控制人及大股东的婚姻状况列入考察内容。
实际上,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为了避免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目前在公司股东担保公司借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其配偶签署协议,以确认配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也一直存在着“作为个人的配偶承担责任过重”的讨论。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孙斌代表就提出“企业贷款中,除法定代表人和配偶担保外,应减少其他亲属担保环节”的建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此作出答复(金函〔2024〕110号):“现行监管制度并无针对企业贷款需法定代表人亲属进行担保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贷款项目情况、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审慎判断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并确定担保形式。”
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支持银行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等因素,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降低对担保和抵质押物的过度依赖,稳步提升信用贷款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