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长牙带刺”保持严的基调之下,那些在中国资本市场“呼风唤雨”的以身试法者,终究会在“火眼金睛”的审视中“现出原形”。
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近日,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一审被判赔偿四名自然人原告投资损失110.26万元,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一名“90后”因操纵“电光科技”股票非法获利,被中国证监会罚没2.7亿元。
近段时间以来,这样因操纵股价收到“亿元罚单”的案例多有曝光。除了直接通过单纯证券买卖影响股票价量的传统交易型操纵手法外,信息型操纵也逐渐显现多发态势。所谓信息型操纵,即通过违规违法信息的披露、散布,并结合其他交易手段操纵股价。
区别于传统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门槛”较高,操纵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公信力与市场影响力。这类操纵主体接近甚至创造“信息源”,并能通过“控制”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和节奏,“里应外合”精准刺激股价,实现高位套现。
当操纵行为对特定股票价量形成影响后,又会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从而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面临重大风险。更有甚者,这些违法行为以虚假信息掩盖“质量问题”,让投资者的投资“货不对板”,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
事实上,信息型操纵的“粉墨登场”只是冰山一角。当下,操纵者手法早已不局限于单一的资金拉抬、蛊惑交易等,他们往往综合信息披露及各类技术手段,上下游衔接、环环相扣、共同操纵。正因为如此,与常见金融犯罪相比,证券操纵类犯罪隐蔽性更高、案件牵涉更广,这也让查实的难度变得更大。
但是,操纵者妄图靠“高超技术”瞒天过海,显然是打错了算盘。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在“照妖镜”下显出“真身”。对于这些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市场蠹虫,重拳出击方能起到震慑作用,不能让其成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业内人士呼吁,伴随着对证券犯罪的趋严趋重打击,信息的控制者、使用者、收集者都应当对市场保持足够的敬畏心。
上市公司应专注于打造“百年老店”。加强公司及关联人员证券交易风险的事前审查,严防虚假申报、拉抬打压、反向交易等伪市值管理手法,倡导以公司长远战略发展为目的开展交易规划。作为投资者,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寻求优质企业,崇尚价值投资,不能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从监管角度出发,须进一步完善与强化“刑、行、民”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全面提高操纵者违法犯罪成本,方能防患于未然、杜绝后患。
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任何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都应着眼于市场的长远发展——唯有市场生态好了,个体才能健康茁壮成长。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游戏规则,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市场每个参与者的利益。
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就是对市场公平公正的最大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