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证券业协会9月20日发布《关于修订〈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强化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约束,将“申报即担责”要求落实到人,促进保荐代表人提升执业质量。
本次修订后的《保荐业务规则》对A类名单做进一步完善,增加撤否信息,并在A、B、C三类名单基础上新增一项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有资深投行人士表示,调整后的分类名单将促进保荐代表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边界和执业风险,更加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避免因执业不当而受到处罚;有助于加快保荐代表人的优胜劣汰,强化自律约束,提升行业整体的执业质量。
具体来看,新增的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是指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以及被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被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或暂不接受签字的文件或暂不受理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等纪律处分且在执行期的时任保荐代表人名单。
现行的分类规则始于2020年12月,对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分类,其中分类名单A(综合执业信息)为全体保荐代表人综合执业信息名单;名单B(机构验证类)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所在机构验证其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名单;名单C(处罚处分类)为最近三年内受过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保荐代表人名单。
“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自建立以来,在行业内外得到广泛关注和使用,对保荐代表人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促使其更加注重职业声誉,有助于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执业质量。此次调整新加入名单D对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提出了要求,只有更加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才能避免因执业不当而受到处罚。”一家券商投行人士指出,此前已有多家券商的保荐代表人受到过“资格罚”,或被不受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文件,或是被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这都会对保荐代表人的声誉造成影响。
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对A类名单做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项目撤否信息。意在规范和整顿投行业务,防止出现“一查就撤”的现象,倒逼券商注重投行业务的合规性,在申报IPO材料时更加严谨,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司长申兵此前曾表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关注撤否率高和“业绩变脸”等市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强化内控,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要坚持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双罚”,依法用好“资格罚”“顶格罚”等做法,特别是加大对在违法违规中负有责任的投行负责人、高管,乃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的处罚力度。
“今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IPO项目撤否率较高,不排除存在IPO项目质量不过关的情况,在上述背景下,中证协对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对相关机构的一种震慑。”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不断强化证券公司的合规风控意识,提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服务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