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下称《通知》),从续贷对象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调整风险分类标准等五方面部署优化“无还本续贷”政策。
9月24日早些时候,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剧透”了本次政策部署的相关内容。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也即“36号文”),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可以申请续贷。也即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无须偿还本金即可接续融资,该业务也被称为“无还本续贷”。
李云泽指出,该政策深受小微企业欢迎,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堵点和卡点,金融监管总局从多方面对续贷政策进行优化。
五方面优化“无还本续贷”
具体来看,优化调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
二是明确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均可以续期。
三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也就是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都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的续贷政策。
四是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
五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
助企缓解经营压力,保证优质企业融资渠道畅通
今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52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截至2024年5月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5.6万亿元,同比增长25.6%。
证券时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当前部分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因为这些(暂时的)困难就断贷,这样可能会导致原本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经营能力削弱、甚至出现问题。”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此次政策事实上就是为了帮助企业缓解压力,增强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的可得性、便利性。
“‘无还本续贷’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借新还旧’。对银行而言,‘借新还旧’在金融资产分类上属于重组类资产,按照最严格的风险分类标准,这类资产至少会放到‘关注类’。”业内人士表示,此前36号文仅对普惠小微贷款在风险分类标准方面作出倾斜性支持,也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小微企业续贷,应当划为正常类。
该人士强调,相关风险分类调整并非无条件,调整标准仍需要企业本身就是“资质好的”。这样做的原因在于,确保风险分类能真实反映企业风险状况、资产质量的同时,企业不会因严格的风险分类标准而影响信用状况,企业由此还能通过其他银行贷款、发债等渠道获得融资。
此次《通知》除了调整了政策适用对象,还对“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的企业给出了明确判断标准: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
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
(四)符合发放贷款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落实尽职免责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
李云泽9月24日还强调,为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相关支持政策真正实施到位,特别是解决基层信贷人员开展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顾虑,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细化尽职免责的相关情形,以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此次《通知》也再次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有效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真正实现“应免尽免”。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的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畅通异议申诉渠道,提升责任认定效率。
所谓普惠信贷尽职免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核查,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根据最新的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尽职免责适用对象已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的贷款。
校对:廖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