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配建的保障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 2024-10-08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10月8日发布《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实施意见》还提到,配建的保障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采用货币化配建方式的,应由区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管理、规划资源、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此次上海的政策明确住宅用地出让中保障房配建的硬性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应产权车位。

“今年上海部分地块取消过配建的操作。这反过来说明,地块配建保障房有了非常明确的指导,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明晰土地供应规则和交易规则。”严跃进说,配建保障房,本质上响应了中央加大保障房供给力度的导向,也是目前各地筹措保障房房源的一种重要手段。此类工作将有助于后续持续增加保障房房源,对于更好解决住房保障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这也和其他模式(如以购代建等模式)结合,全方位助力保障房的建设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配建的保障房应与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形、风格、色彩与品质应与商品住房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停车位和公共通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中,不得限制配建保障房住户使用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等物业,并应明确配建保障房住户对除配建保障房产权车位以外的公共停车位的使用规则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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