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北京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高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高朋和刘志强都是在今年4月下旬被官宣落马。至此,4月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的7名中管干部都已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开简历显示,高朋是辽宁凤城人,1972年7月生,落马时在北京市政府8名副市长中属最年轻。他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专业,1996年8月参加工作。
在进入政府机关任职前,高朋曾在国企工作多年,担任过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规划部副部长、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2009年12月,高朋被任命为北京市丰台区政府副区长,后担任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2015年12月,高朋调任顺义区,先后担任代区长、区长等职务,同时兼任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2018年4月-2023年3月,高朋担任顺义区委书记。
2023年3月,高朋获任北京市副市长,直至被查。
高朋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北京市落马的首个副部级官员,也是北京市顺义区连续第二个落马的区委原书记。高朋的前任,也是其老搭档王刚,于2020年7月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任上被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中称,经查,高朋理想信念崩塌,背离初心使命,在重大风险考验面前退缩不前、逃避责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界面新闻注意到,高朋被批“理想信念崩塌”,这在以往落马官员的处分通报中并不多见,公开渠道能查询到还有安徽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副总经理黄乃斌。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通报中对于“理想信念”表述较多的是“丧失”“滑坡”或“动摇”等。被通报“理想信念坍塌”的官员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厅长白智、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等。
“在重大风险考验面前退缩不前、逃避责任”则是首次出现在落马官员处分通报中。目前,官方还没有披露高朋曾面临何种重大风险考验。此前在2022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其中明确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的15种情形,包括“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高朋存在的问题还包括: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安排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其家庭提供“保姆式”服务;组织意识淡漠,违规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学历、学位;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买卖股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大额钱款,搞权色交易;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毫无纪法观念,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入职晋升、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玩忽职守,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骗取学历学位”相关表述在落马官员处分通报中也较为罕见。2019年12月,四川省巴中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尚华被指“购买、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2023年11月被查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红力,曾被通报“骗取博士学位,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
学历等个人档案造假一直纪委监委部门在干部职级和岗位调整时重点关注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可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高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高朋最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公开简历显示,司法部原副部长刘志强出生于1963年7月,山东鄄城人,研究生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刘志强1984年毕业于国际政治学院英语系英语专业,后进入公安部工作长达28年,升至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2012年6月,刘志强外调青海省,先后任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2016年1月,刘志强奉调回京,出任司法部副部长,直至2023年6月到龄退休。
刘志强是司法部近年来落马的又一名副部级以上官员。早在2016年12月16日,时任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涉嫌严重违纪被查。此后,刘志强在司法部任职副部长期间的3位上司均已被查。吴爱英于2005年6月起开始担任部长、党组书记,长达12年。2017年10月,吴爱英被开除党籍的消息正式公布。吴爱英之后是傅政华,其于2018年3月开始担任司法部部长,2年后转岗全国政协,2021年10月被查。2024年4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江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唐一军被查,其是在傅政华之后担任司法部部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经查,刘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称,刘志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志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