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秒“闪电”健康告知!因未尽询问义务,保险公司被判支付消费者20万元 |局外人)
7月29日,上海浦东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重疾险纠纷判决,揭开了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尽询问义务,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浦东新区法院公布的案情显示,陈女士经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的线下指导,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保险金额20万元。但在线签订电子合同时,业务员按照“保单双录”系统的语音提示,向镜头展示了保险条款、“职业与健康告知”等内容,分别用时16秒、5秒。随后,陈女士在手机上签名确认。
在这一系列操作期间,陈女士均未看向镜头,业务员也未将手机中的内容向陈女士进行展示或者口头说明,“职业与健康告知”中的全部问题,则是以一键勾选“以下问题均确认为否”的方式完成了回答。
在投保完成的几个月后,陈女士被诊断为乳腺癌,当她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她带病投保为理由拒绝赔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女士遂诉至浦东法院。
陈女士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如实回答了健康问询,并未隐瞒既往病史,已履行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并确认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而另一方保险公司辩称,陈女士在投保前曾多次因“结缔组织病”前往医院随访,而保险合同的询问事项中就包含了“其他结缔组织系统疾病”,陈女士却未告知自身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合同的“职业与健康告知”内容尽到询问义务,以及能否解除保险合同。法院结合保险销售过程的双录视频等证据发现,保险公司在5秒内展示了“职业与健康告知”等内容,还在询问事项的最前端设置一键勾选按钮,期间没有给予陈女士充足的时间阅读,也没有展开解释,足以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的询问义务。
至于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列举的“其他结缔组织系统疾病”,法院认为,该专有名词对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来说较难理解,保险公司并未展开解释。
法院同时认为,在风湿免疫领域,陈女士投保前所患的“未分化结缔组织病”与该保险拒保的“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并非同一疾病,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陈女士所患的乳腺癌与此前未告知的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不能据此解除保险合同。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支付陈女士保险金20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贾丹表示,“健康告知”是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对自身健康情况进行说明,通常采用问卷形式。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适时、明确、具体的询问是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面对密密麻麻几百字的“健康告知”,部分业务员为图省事,直接引导投保人一键勾选,也有部分投保人随便填写后直接跳过,容易产生理赔纠纷。
浦东法院也表示,在此提醒各保险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进行合理的提示与说明,给予投保人充足的时间阅读内容,帮助他们了解相关可能出现的后果。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时,也要认真阅读条款,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在确认无误后再签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