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8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以及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通知》的起草原则之一即在于“坚持问题导向”。互联网财产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已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因此,此次《通知》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以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从准入门槛来看,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方面设立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主要包括: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近期,各非上市险企陆续披露偿付能力报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非上市财险公司披露了偿付能力报告。其中,有8家险企截至今年二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达标。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也意味着,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行业至少有8家财险公司不可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
至于哪些险种可以网上拓展经营区域,《通知》明确,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同时,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不得将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民监管”是《通知》起草的又一重要原则。因此有多个条款重点加强经营行为规范、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增强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保险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在产品方面,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在服务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在落地服务方面,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落地服务承担最终责任,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