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于2003年,历经20余载,部分条例亟需跟随时代变迁。此次出台的草案,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登记地域限制。同时,草案新增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条例,也相应加入了“离婚冷静期”程序。以及强调要保护登记者隐私,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目前,公众可以通过登录民政部网站等方式提交对草案的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结婚离婚不再需要户口本,取消登记地域限制
草案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等服务。这意味着,结婚登记收取工本费用将成为过去式。
草案也取消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地域限制。草案指明,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这意味着,男女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结婚或离婚登记地,无需再回到男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材料?草案去掉了“户口簿”这一证件要求,指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书面材料有两份:一是本人的身份证,二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对于离婚登记,户口簿也不再是必须证件。
相比于原有条例,草案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这一不予登记结婚的限制。草案第九条指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加入“离婚冷静期”程序
草案第十二条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备受关注。此次草案也相应调整了离婚登记程序。
草案第十六条指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草案,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草案第十八条指出,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草案还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保护登记者隐私,强化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草案强化了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四类情形要依法给予处分。四类情形分别是: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灭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草案明确,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草案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草案还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