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知假买假”的行为饱受争议。
有人会说,明知有问题还买,当然不能“退一赔十”了。
也有人认为,正是因为有这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卖家才会有所顾虑,对市场是起到规范作用的。
如今,针对“知假买假”案件,有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8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明确,针对“知假买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呢?当“假一赔十”遇上“知假买假”,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知假买假”?
明知食品过期,竟然“有多少要多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吴亚萍讲述了一起“知假买假”的案例:
原告雷某一行两人来到被告李某经营的某酒业经营部欲购买酒水,在购买酒水的过程中,发现收银台旁边有一盒已经拆封了的咖啡茶,并向营业员询问咖啡茶的价格以及品类等。
原告一直在用手机拍摄记录着购买咖啡茶的全过程。他在等待店员取货的时候,用手机拍摄了红色咖啡茶的外包装。
从画面中可以看到,外盒上标明了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4日,而原告雷某拍摄的时间为2022年2月13日,说明产品已经过期了。
除了红色包装的咖啡茶,雷某还拍摄了黑色咖啡茶的外包装,可以看到黑色咖啡茶保质期也是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也过期了。
随后,雷某就询问店员咖啡茶是否还有库存,说自己有多少就要多少。付完款后,雷某让店员开具了一份收据,把产品的信息详细写了出来。
买完后,雷某一行两人继续用手机记录着。他们搬着两箱咖啡茶走到路边,把每一盒咖啡茶的生产日期在镜头前进行了展示。
雷某以被告出售的咖啡茶是过期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2000元,并以其购买的食物和咖啡茶的总价款12000元为基数,计算10倍赔偿款共计12万元。
被告提出,原告这样一直用手机记录,而且有多少要多少的行为,明显就是知假买假。那么,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这10倍的赔偿金,赔还是不赔呢?
法院认为,首先要认定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吴亚萍介绍,法院认定雷某是职业打假人,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雷某在购买咖啡茶的时候,明知咖啡茶已过期,且价格也较高的情况下,一盒食用量可饮用月余仍然加量购买,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是不同的。
雷某针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尤其是针对一些关键信息,明显具有事先的准备性、取证的专业性、目的的隐秘性等特点,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不相同。
除了雷某的消费习惯与普通消费者不同,法院经过查询发现,2020年至2022年间,雷某在重庆市范围内提起各类产品索赔诉讼案件330件。
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那么,他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吴亚萍说:“法院不能简单地对其行为予以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而应该综合考虑普通消费者的生活习惯、购买习惯以及原告购买咖啡茶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日常生活消费部分进行支持,对背离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予以剔除,防止原告通过扩大“一”的增量,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而达到高额索赔目的。法院认为,对于知假买假的案件,应坚持客观标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因此,在这一案例中,法院酌定原告购买一盒咖啡茶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并最终认定以一盒咖啡茶的单价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既符合实际也较为公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原告购买的一盒过期咖啡茶支持十倍赔偿也就是8000元,其余14盒不予支持十倍赔偿。
买家若“知假买假”,
商家能借此逃避惩罚吗?
如果买家明知道食品是“三无产品”,还要买来吃,吃出问题谁负责?我们再来看一个“知假买假”的案例。
2022年7月10日,家住重庆的曾某在网上从赵某那里购买了一套减肥产品,支付了货款580元。
一个月后,曾某第二次购买减肥产品,一共买了6套,支付了3000块钱。
在曾某服用减肥产品期间,他经常通过微信和赵某沟通使用效果。
曾某还告诉对方,自己是和家里人一起服用,因此20天之后,他又进行了第三次购买,三次共支付11580元。
在第三次服用的过程中,原告曾某就感觉到,有一些不适症状出现了,他不想吃饭,还觉得口干舌燥、头晕,出现了这些症状后,原告曾某就及时地向被告赵某进行了反馈和沟通。
尽管原告曾某多次表示,服用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但是被告赵某坚称,不舒服是原告体质的原因,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原告曾某就委托了一个检测机构对他购买的产品进行检测,结果检测出来,他购买的减肥产品,其中有一种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达到17.7mg/g。
依据相关规定,西布曲明成分是我国明令禁止在食品药品中添加的。
于是,原告曾某以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标准、危害健康、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对方“退一赔十”。
针对原告方的诉请,被告赵某并不认可。被告赵某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该支持他的赔偿请求。
被告赵某还称,原告曾某多次购买减肥产品,购买的数量比较多,他不是为了生活所需,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
并且,曾某从第一次购买减肥产品就知道案涉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生产厂家、没有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但他仍然继续购买并服用,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当支持其赔偿请求。
那么,原告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呢?判断消费者的行为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购买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第二,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否用于生活消费?
第三,购买方是否通过购买产品诉讼牟利?
法院认为,原告第三次购买的减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退一赔十。
关于原告前两次购买的产品,原告称已经全部服用,微信聊天记录和图片也无法确认产品与第三次购买的属于同一批次,无法认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服用后也没有出现不适症状,因此原告对这部分产品退一赔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10月17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退赔原告各项损失77200元。
如果买家恶意索赔甚至造假,
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
最新司法解释对于买家违法索赔的侵权行为同样作出了规定,如果恶意索赔甚至造假,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实践中也确实发现有一部分购买者,恶意制造了食品存在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这种假象,比如说超过保质期等等,那么这种行为司法是不支持的。
买家制造这种假象以后进行诉讼,一方面是可能存在敲诈勒索问题,另一方面会构成虚假诉讼。
陈宜芳提到,这类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违法索赔的行为,损害生产经营者利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耗费司法、行政资源,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
陈宜芳称:“涉嫌敲诈勒索和虚假诉讼罪的,我们(法院)应当及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购买者行为属于虚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方面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要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情节对购买者予以罚款或者拘留。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购买者的虚假诉讼行为对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买家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期最高可达7年,如果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期最高可达10年以上。
司法解释统一了对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裁判尺度,一方面鼓励消费者合理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经营;司法解释同时厘清了知假买假的行为边界,避免有人进行过度索赔甚至是敲诈勒索,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表示:“我们期待这样的规定,让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者适当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而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只要这些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纠正了违法行为,制度目的就实现了。”
《解释》中还有哪些内容?
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二是确立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规则。
《解释》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三是规定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
《解释》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四条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四是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第五条规定此问题时,虽未列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适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
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五是规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
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统一裁判规则,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解释》第九条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条还规定,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
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七是规制恶意索赔。
《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八是惩治违法索赔。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来源|央视网综合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