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就小贷公司监管新规征求意见 拟设专章解决诱导借贷、不当催收等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8-24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拟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同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作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暂行办法》不宜直接规定机构准入、行政处罚等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事项。因此,《暂行办法》主要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细化监管规则。

在业务经营方面,《暂行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金融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方式、经营区域、贷款用途、融资渠道等作出细化规定。

对于经营区域,《暂行办法》明确禁止跨省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

不过,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则“留了口子”,即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对此表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及时修改完善《暂行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暂行办法》还特别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负面清单,涵盖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不当营销、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经营乱象。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的制定坚持急用先行,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对行业影响重大、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暂不作规定;对一些需要系统性规范的事项,先明确总体要求,后续再完善配套制度。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不当催收、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暂行办法》设专章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二是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三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在贷款集中度方面,《暂行办法》特别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前述负责人表示,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还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此外,《暂行办法》围绕防风险强监管,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资金账户监管要求,并提高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同一天,金融监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的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

其中,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清单范围。负面清单重申了8号文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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