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证券仲裁规则配套费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24-10-16

2024年10月15日,时值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三周年之际,国内首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专门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又称《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正式施行。与之相配套,深圳国际仲裁院于近日制定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费用规定》(下称《费用规定》),与《指引》同步施行。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21年10月15日发布《试点意见》后,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了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作为专业性分支机构,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揭牌。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是全国首个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中心,截至2024年9月30日已办理资本市场仲裁案件近1500宗,争议金额超人民币680亿元。

本次发布的《费用规定》进一步落实《试点意见》提出的“试点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符合证券期货类案件特点的专门收费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也可以满足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争议解决的特别需求。《费用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不区分争议金额以及是否为涉外案件,均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人民币8100元计收仲裁费。

二、当事人提出先行赔付促进申请的,按照人民币8100元标准计收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转入先行赔付促进程序的,无需另行缴付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

三、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或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按50%比例计收仲裁费。

四、撤销案件的,仲裁庭组成前退回全部仲裁费,仲裁庭组成后退回50%仲裁费。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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