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商保年金!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发布时间: 2024-10-24

10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商业保险年金(简称“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同时,《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通知》还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凝聚形成各方合力,积极争取将相关试点纳入当地养老金融发展政策中统筹考虑,持续推动商保年金业务高质量发展。

明确商保年金内涵、外延

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三大中心任务,从10个方面对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作出系统谋划,由此被业内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

此前《意见》已提出,要大力发展商保年金。对此,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曾解释道,“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目的是通过简单通俗的名称,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着力打造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商保年金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更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罗艳君称。

此前罗艳君就已透露,金融监管总局会抓紧出台配套政策,科学界定商保年金的内涵和外延,鼓励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长期资金管理等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本次《通知》即《意见》的一项配套政策。《通知》首先明确了商保年金的内涵和外延: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明确,要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其中,要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本次《通知》还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原银保监会在2022年12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参与试点的有4家养老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司长尹江鳌今年初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自2023年1月起在十省(市)启动试点以来,商业养老金累计开户超过59万个。中国人寿也曾公开介绍国寿养老相关业务情况。截至2023年末,国寿养老的商业养老金存量规模达80亿元,有效账户数超34万户。

原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介绍,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其中,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一大创新之处在于建立了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

“2023年1月,原银保监推出的商业养老金,通过‘账户+产品’的创新结构,为人民群众实现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平衡方案。”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海生日前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也表示。

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将纳入保险公司年度重点任务

从监管层面来看,《通知》明确,要研究优化商保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统计标准,加强统计管理,持续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统计科学性、准确性。推进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和改造,满足商保年金业务发展要求。夯实商保年金业务数据基础,定期更新经验生命表,不断提升定价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同时,还将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当地商保年金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要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凝聚形成各方合力,积极争取将相关试点纳入当地养老金融发展政策中统筹考虑,持续推动商保年金业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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