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在该文件的意见征求阶段,北京城市学院副教授周玲在题为《中国普惠保险的发展现状与趋势》的有关报告中指出,《意见》的出台,意味着将对普惠保险业务重要性的整体强调全面细化为对产品种类、保障人群、服务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为国内普惠保险的发展搭建起较为完整的政策框架。
202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已明确表示要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框定十六字发展目标
此次《意见》并未对普惠保险的定义予以明确,不过,从定性层面给出了普惠保险发展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升保险服务的可及性、提升保险服务的可负担性、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提升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
其中,“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就包括:推进保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提升服务便利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到”保险;优化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加大政策、资源倾斜力度,强化科技赋能,降低运营管理成本,确保人民群众“买得起”保险等重要内容。
同时,《意见》提出了“广泛覆盖、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十六字总体目标,明确普惠保险服务应围绕这十六个字展开。
未来五年,《意见》要求基本建成高质量的普惠保险发展体系。其中,基础保险服务体制扩面取得新进展,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保险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保险助力金融强国建设迈上新台阶。
《意见》提出,要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具体包括以下重点领域:
1.提升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加大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群、特殊职业和新市民等群体的保障力度,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的抗风险能力。
2.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稳步拓宽大宗农产品保险等覆盖面,鼓励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提升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着力提高小型农户投保率。
3.创新发展收入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灾后理赔中的作用。
4.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5.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服务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校园安全、道路安全等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6.积极发展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和疫苗接种等相关保险。
7.适应人口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积极发展生育、儿童等保险,满足家庭风险保障需求。
8.针对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商业保险供给缺失的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群体或特定风险领域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
要求险企开展普惠保险经营绩效考核
《意见》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董事会和管理层要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
同时,保险公司要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保险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和提升普惠保险服务:
1.保险公司要主动承担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责任使命,立足自身经营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和推动普惠保险发展。
2.坚持自愿投保原则,依法保护普惠保险投保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宣传普惠保险产品,推进保险产品的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
3.提高普惠保险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代理普惠保险业务的,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4.保险公司要提供便捷的承保、理赔和查询服务,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多措并举解决普惠保险“商业可持续”难点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日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普惠保险推进的难点之一在于缺乏数据基础。原因在于,普惠保险需要覆盖过往保险产品未覆盖过的人群、事件,因此在进行精算并对产品定价时,缺乏数据支撑,导致定价不准确,最终造成商业不可持续。
针对这些痛点,《意见》首先明确了要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银行保险金融基础设施,实现行业内普惠保险信息共享。依法合规推进行业数据与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拓展普惠保险相关数据来源,提升普惠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增强普惠保险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有接近监管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意见》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商业可持续性问题。
《意见》明确,针对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商业保险供给缺失的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面向特定风险群体或特定风险领域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
该人士指出,一方面,未来专属普惠保险或将联合残联、妇联等组织来推进,借助这些组织所覆盖的针对性人群数据,保险公司能够更科学地设计保险产品、精准定价,从而实现更有效地承保。
另一方面,在发展专属普惠保险过程中,《意见》支持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盈亏分担机制,对费率实施动态调整,实现可持续经营。
“通常普惠保险费率比较低,未来可能产生亏损,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轻他们的顾虑,《意见》设计了盈亏分担机制和费率浮动机制。”前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未来有望联动地方争取政策支持
《意见》明确,要加强普惠保险监管,包括完善普惠保险监测评估,强化普惠保险业务监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其中,在强化业务监管方面,《意见》指出,未来将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进行差异化监管。健全普惠保险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加大普惠保险业务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有接近监管人士还表示,下一步,要推动地方监管局与地方政府争取相应政策支持。包括将普惠保险发展纳入当地民生工程、提供保费补贴或其他专项支持等。
此外,未来推动普惠保险发展,还将重点拓展与邮政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合作。对此,《意见》已有所提及,即“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委托邮政等承担国家普遍服务义务的社会基础设施(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办理专属普惠保险服务。”